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规范用印审批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发〔2012〕1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学校各党政机构、教学部门、群团组织和科研(机构)平台等的名称印章;学校各类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
第三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和监督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按照规格和启用程序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冠有“山东体育学院”字样的印章。
第五条印章刻制程序:学校内设部门(处级单位)凭机构成立或名称变更文件递交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六条由政府部门授权我校成立的机构(平台、中心等)需刻制印章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七条需刻制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八条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第九条因印章磨损变形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应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刻章申请,由办公室核审并刻制。
第十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办公室验印登记、签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后生效。
第十一条废旧印章须及时交办公室,由学校档案室封存。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中共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中共山东体育学院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各类政审材料等。
第十三条山东体育学院印章用于以“山东体育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各类证件、聘书、证书、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上报的统计材料、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介绍信、校发奖惩证明等。
第十四条山东体育学院钢印用于教职工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各类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件、学位证书、进修证明书、职称资格证书等照片的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十五条校领导公务私章、手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一般未经本人审批,不得用于协议、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院长印章用于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财务资料、其他公文文件等。
第十七条学校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部门印章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十八条专用章是学校及职能部门为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公章,印文除刊有单位的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专用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公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须按照学校公文签发程序,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名、办公室主任审核、校领导签发同意后用印。
第二十条除学校公文外,须盖学校印章的各类文件或资料,应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学校印章一般不直接对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使用。使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委派专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二十二条使用印章都应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三条日照校区以及其他内设机构应建立本部门印章使用程序和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监印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等的管理。日照校区办公室负责日照校区管委会、日照校区、国家足球学院、国家篮球学院、全国体育院校篮球联赛办公室等印章的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印章以及内设机构印章的管理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监印人部门分管领导对印章使用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印人在使用印章时要了解、审阅使用印章内容,核实、清点数量。对于数量较大的文本,使用学校印章时,可由各部门委派专人自行用印、用章,办公室专人监印、监章。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严禁利用印章谋私利、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学校印章一般禁止在办公室以外地点使用。若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须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