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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4 00:00:00  点击次数:


鲁体院院字〔201485

 

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系、校:

山东体育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体育学院

       20141231

 

 

山东体育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接待活动,节约接待费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指外单位来院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参加会议、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活动确实需要接待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应当填写《山东体育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务活动应有相应公务电函,对无公务电函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接待就餐原则上在院内餐厅安排工作餐,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如确需在外就餐,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在定点酒店进行,应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由其本人自行结算,凭票据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上级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专家学者或其他重要来宾,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接送车辆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明细、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账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第十四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纪念品等。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外事接待工作要按照务实、节俭、平等、对等的原则,参照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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