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关于给予李孟月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和给予李传瑞同学自动退学除名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3-03 17:53:05  点击次数:10


​李孟月,男,现年22岁,共青团员,山东菏泽人,现为我院民族传统体育系2003级本科二班学生。



李传瑞,男,现年20岁,共青团员,山东潍坊人,现为我院民族传统体育系2003级本科四班学生。



李孟月同学自2003年9月入校以来,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遵守校规校纪。该生于2006年9月26日偷拿了2003级一班孙明同学放在宿舍内的银行卡,在9月27和28日,分别从取款机提取4000元和5000元,共计9000元。孙明同学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以为不小心丢失,在“十一”放假回家补卡时,发现钱已失窃。孙明同学10月8日返校后将情况向所在系部和保卫部报告,经调查未果。报大学城派出所,经银行部门提取的摄像资料确定系李孟月同学所为。



李传瑞同学自2003年9月入校以来,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遵守校规校纪。该生于2005年10月28日以回家筹款缴学费为由请假,此后便失去联系。在此期间,辅导员在多次与其本人和家长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于2006年6月17日到该生家中,见到该生和其母亲,并代表学校责令其立即返校。但该生至今仍未归。



李孟月、李传瑞两名同学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孟月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传瑞同学自动退学除名。

















山东体育学院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上一篇:下一篇:

版权所有 山东体育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 

联系我们 电话: 0531-89655015  地址:济南世纪大道1060号山东体育学院办公室216室 邮编:250102